适用条件 | ①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嫌、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即其他财产; ②犯嫌、被告人死亡+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即其他财产。 | |
申请主体 | 检察院 | |
审判机关 | 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公告期限 |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 |
举证责任 | 检察院(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
参加诉讼 | ①犯嫌、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证据材料;公告期满后提出+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 |
审理程序 | 审判组织 | 合议庭 |
是否开庭 |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
开庭通知 | 开庭审理前3日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前30日以前送达。 | |
检察派员 | 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
举证责任 |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 |
终止审理 | ①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嫌、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应当终止审理。 ②检察院向院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
审理结果 | ①经查证属于或者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②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上诉抗诉 | 主体:犯嫌、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察院 期限:5日 | |
二审程序 | 1、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2、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事实,在第二审期间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维持原裁定; ②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变原裁定; 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可以改变原裁定,也可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④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 |
审理期限 | 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程序 和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 |
生效后纠错 | 裁定生效后,犯嫌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经审理,分别处理: ①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②原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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