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实施暴力行为 ②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③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④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 |
相关主体 | ①启动主体:检察院、法院 注意:公安机关无权启动,若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②申请主体:检察院 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申请;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检察院申请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 ③决定主体:法院 ④送交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⑤监督主体:检察院 | |
临时措施 |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 |
管辖 | ①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②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
审理程序 |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注意,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参加。 | |
2、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 ||
3、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况,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 | ||
4、遵循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 ||
5、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导航。 | ||
6、应当提供法律帮助 | ||
7、审理期限:一个月 | ||
8、审理结果 | ①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A、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B、属于精神病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驳回申请,严加看管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驳回申请,案件退回检察院 ②检察院正常提起公诉的案件 A、无责且符合强制医疗→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B、无罪或无责,无需强制医疗→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 |
9、不服救济
| ①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 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②检察院不服: 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 |
10、二审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作出处理,也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
解除程序 | ①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③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④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的解除案件,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⑤检察院认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 20 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 1个月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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