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整个行政法体系的中心,上承组织法,下接复议法和诉讼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学习行政法就是学习行政行为,掌握了行政行为,也就掌握了行政法。
在考试中,几乎每一道行政法的真题都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身影,有的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结合,要求区分二者;有的是与行政诉讼的实务案例结合,深入考查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那么,行政法中出现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怎样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呢?
别担心,本篇我们分享一招快速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四步法”,快来看看吧!
当我们看到一个行政行为时,可以通过观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步骤如下:
第一步,观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那么该行政行为一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
例如,某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出台了该区的《城市管理规定》,决定将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摊贩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局行使。该市政府出台《城市管理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它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该市所有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步,观察该行为是否具有【处分性】
处分性是指能必然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个行政行为主观上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这样的行为即具有处分性。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调解、劝说等行为,以及行政人员暴力执法带来的侵权行为,都因为不具有处分性,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步,观察该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作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让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例如,行政机关对机关内部人员作出的记过、开除等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具有外部性,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一步,观察该行为是否具有【行政性】
行政性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和国家行为的主要标志。
例如,某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拘留,不具有行政性,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就运用“四步法”练一练法考的典型真题,检验一下学习效果吧!
1、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单选题)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参考解析:
公安交管局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或者指导,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选项不当选。
县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李某的拘留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此时县公安局的身份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刑事司法机关。故而,B选项不当选。
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的构成要素:第一,特定性,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象是确定的个体王某。第二,处分性,房屋征收决定对王某产生了变动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效果,房屋在征收后归属于国家,而不再属于王某所有。第三,外部性,王某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属于普通公民,所以,该征收决定不属于内部行为。第四,行政性,房屋征收决定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既不是刑事司法行为,也不是国家行为,满足行政性的具体特点。综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和行政性,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C选项当选。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行政调解协议,指行政机关劝导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最大的特点也为“柔性”,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属性,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所以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某县政府发布公告,要求北苑小区居民与县政府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款事宜,根据补偿标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于60日内搬离。该公告的法律性质为?(单选题)
A.行政协议
B.行政指导
C.单方行政行为
D.行政强制
参考解析:
A选项错误。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是官民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分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而行政合同具有双方性。
B选项错误。行政指导是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而本题县政府要求居民60日内搬离,为公民设定了义务负担,所以,不属行政指导 。
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公告属于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下的行政命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而不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控制与预防性,行为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内容,本公告显然不具备该特点;而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时,作出的动用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而本题尚停留在给当事人设定义务的阶段,并没有走入到强制执行阶段,只有在当事人不搬离之后,作出的才可能是执行行为。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同学们都做对了吗?学会“四步法”后,再判断行政行为是不是很轻松呢?原来,法考也没有这么难,只要掌握了正确的学习方法,是可以轻松、快速通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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