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当然,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诉讼原则上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外,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5.期限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复议的期限为60天;直接诉讼的时间是6个月,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时间是15天。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自由选择 | 1.自由选择,议后可诉(但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诉可裁,一经选择,从一而终) 2.不能同时进行,已经诉讼,不得复议;已经复议,暂缓诉讼 |
复议前置 | 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三类行为可以直接起诉 3.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
复议终局 | 1.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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