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诉行为: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①行政性: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②处分性:按照行政主体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客观上进行安排。
③特定性: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处理。
④外部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
(2)不可诉行为:
过程性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信访办理行为、内部行为等。
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先找被告、再定级别、后定地域。
级别管辖 | 1.基层法院:普通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院: ①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基层法院管辖。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 ④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国际贸易、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高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
地域管辖 | 1.原则→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 3.经复议的案件(不管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 注意:复议改变案件,也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4.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被告所在地 注意:仅限于原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提起的诉讼 |
行为主体 | 被告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被授权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 | 委托机关 |
被撤销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没有的话,其所属的政府 |
经批准行为 | 名义机关(对外署名) |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①所属机关名义→所属机关 ②自己名义:幅度越权→自己;种类越权→所属机关 |
复议案件: ①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②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 ③复议不作为→选择告,不服谁告谁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诉作为 | ①全知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诉不作为 | ①明确拒绝之日起6个月 有履行期:期满之日起6个月 无履行期:履行期视为2个月,期满后6个月起诉 情况紧急可立即起诉 | |
复议后起诉 | 复议作为 |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
复议不作为 |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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