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案件
原则:可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不服的还可诉讼。
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
例外: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可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2)复议前置
①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行为案件(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
②行政确权侵犯其他主体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行政确权:许可、裁决、确认);
③涉及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行为。
(3)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对象 | 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 |
时间 | 一审开庭前;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 | |
处理结果 | 合法 | 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不合法 | A.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B.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向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可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C.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该文件的备案机关 D.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
①前提:
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这5个行政行为诉讼中。
②原则上应当分别立案;但行政裁决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不单独立案。
③应当分别裁判,但行政裁决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理、合并裁判。
④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判决类型 | 适用情形 |
驳回诉讼请求 | ①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
撤销判决 | 被诉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注意: ①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重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②请求撤销,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③请求确认无效,经审查认为属于可撤销的: A.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 B.经释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确认违法 | ①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②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通知、送达、处理期限等) ③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④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变更判决 | 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注意: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履行判决 | ①被告应当为、能够为而没有为(包括延迟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 |
给付判决 | 被告负有给付义务而未履行,针对金钱类义务(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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