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 内涵 |
书证 | 1.可提供非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非原件应当注明出处+盖章 |
物证 | 可提供原物复制件或照片录像 |
视听资料 | 1.可提供复制件 2.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相应文字记录 4.只能在物理空间传播 |
电子数据 | 1.存放介质为光盘、U盘或电脑磁盘等 2.可以在虚拟空间内无限制地快速传播 |
证人证言 | 1.需有证人签名 2.应附有证明证人的身份文件 3.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
鉴定意见 | 1.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 2.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
勘验笔录 | 1.审判人员作出的(注意与刑诉区分) 2.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3.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 |
现场笔录 | 1.行政机关制作 2.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3.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
当事人陈述 | 要求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
涉外证据 | 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注意: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而非作为证人),法院可以准许。
被告 | 1.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可以代为举证 2.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 ①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②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 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原告 |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提供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例外:①被告应主动履行作为的职责的;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 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①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②损害价值无法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申请鉴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评估或鉴定的除外),其拒绝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
被告 | 1.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2.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申请延期提交,应在事由消除后15日内通过 |
原告 | 1.开庭前或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2.因正当理由延期提供的,经批准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被告 | 原则禁止,但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
原告 | 原则上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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