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申请 | 期限 | 1、自知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例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的: 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③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不受上述规定的期限限制 |
形式 | 书面(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口头(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宣读,并签字确认) | |
受理 | 1、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管辖竞合: ①申请人向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②同时收到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③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 |
审理 | 1、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方式;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听证审理 注意:被申请人无权申请听证审理。 3、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为审理对象 | |
决定 | 期限:原则:60日+30日即≤9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二、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 1、自愿撤回+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
和解 | 1、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 2、自愿+书面和解协议 |
调解 | 1、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 2、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3、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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