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决定
申请人胜 | 撤销决定 | 行政行为违法 |
确认违法决定 |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撤销 ②行政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 | |
变更决定 | 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明显不当---作出新的安排 | |
履行决定 | 行政不作为违法,但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 |
被申请人胜 | 维持决定 | 行政行为合法 |
驳回决定 | ①不应受理 ②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
二、附带性审查
依申请 | 审查时间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申请人提起复议时不知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提出 |
审查范围 | 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 |
审查结果 | 行政复议机关自己有权处理的,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 注意:行政机关有权处理=自己制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 | |
依职权 | 审查对象 |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
审查结果 | 行政复议机关自己有权处理的,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暂未同意规定后者处理时间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注意: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就相关实体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不履行 | ①复议维持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复议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四、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复议意见书 | 在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机关等个别主体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
复议建议书 | 在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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