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
| 条件: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义务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
程序:先书面催告 +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
限制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 |
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将已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两步走: | |
执行协议 | ①可约定分阶段履行 |
中止执行 | 情形: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 |
终结执行 | 情形: |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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