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 制度、程序和过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其《公报》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而言:所谓“有法可依”,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客观需要适时制定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要求、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和法规,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必依”,属于普遍守法原则的内容 ,即不仅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守法律,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所谓“执法必严”,是指一切国家执法机关的活动,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它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明、严格、严肃,以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所谓“违法必究”,是指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法律,都毫无例外要受到法律追究。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
首先,从产生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存在。如果没有人民掌握政权的事实,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存在的事实,人民就不可能把稳步发展的意志表现为法律,进而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其次,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法制的标志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不是切实体现人民的意志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 或“正统性”。第三,从发展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程度。政治民主化的程度与法制的完备程度,二者是成正比例发展的。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权利、程序和方法必须由社会主义法制加以体现和保障。民主的原则是民主政治存在的标志,它们必须通过具体的立法规定人们的民主权利以及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方法来予以实现。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保证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那么所谓“民主”就不过是一句空话。最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的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有可能形成良性循环的过程。总之,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共同推进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没有无民主基础的法制,也没有无法制保障的民主。失去民主的法制,只能是专制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社会主义法制。反过来,失去法制保障的民主,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在它们的关系问题上,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极端民主化”;二是“人治民主论”。前者将民主与法制对立起来,要求实行无法制的民主。后者从另一个极端否定法制对民主的作用,将民主的实现寄托在“人治”的基础上,这同样也是错误的。
四、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经验和教训
(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10月1日至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第二阶段(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第三阶段(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第四阶段(1976年粉碎“四人帮 ”之后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第五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 开至现在)。
(二)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历史的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否则,不仅社会动荡不安,而且生产受破坏,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