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法与国家是同一历史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它们有共同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因此,没有无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无法律的国家,具体而言,二者的关系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
法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主要是因为:
(一)法律的存在离不开国家的存在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就意味着法律的存在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离开了国家和国家政权,就不可能有完整形态或完整意义的法律。
(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
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所以,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任何法律的效力都等于零。
(三)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
(四)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二、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
国家也离不开法律,无法律不称其为国家。原因在于:
(一)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任何政治统治,都必须运用法律来确认掌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及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建立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管理形式,才能将政权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对全社会的国家领导。
(二)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
国家为了进行其对内和对外职能,就必须制定和实施法律。在执行国家职能方面,法律是最重要的工具。
(三)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律能够维护和巩固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保障国家制度不受破坏;另一方面,法律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经济、政治的发展与现存的国家制度的某些环节发生矛盾时,掌权者往往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调整和完善国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