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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演进 法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基本内容

  一、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有:

  1. 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 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 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三、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有:

  1. 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 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 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 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 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四、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在阶级本质上一样,但由于历史渊源不同,故又有以下差别:

  1. 从法律渊源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判例法的形式,也有制定法。

  2. 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于制定成文法,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3. 从司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创制法的职能,因而审判案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创制法律,强调审判要遵循先例。

  4. 从诉讼程序上看,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讯问的审理方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抗辩式的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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