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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法律原则也有了许多变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 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第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受到限制;第二,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受到约束。

  2. 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 法的运行方面变化:第一,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第二,准法院组织的出现;第三,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4. 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共体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

  (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

  (二)新中国法的产生和特点

  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五、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预先规定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也必然前后相继。

  2. 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法不但受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制约,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改变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会全部消失,新兴的阶级在不同程度上加以利用。法的发展有其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这种独特的发展规律就在于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及其形式,都同它以前的成果有着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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