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则的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特定的、实有的、个别化的,那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它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以及科学文化条件和道德人文环境的改善,等等。从主观方面讲,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还要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发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的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等等。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 )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2)文物或贵金属。(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无论哪一种事件,对于特定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变更和消灭。
2.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法律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有多种分类,其中,最常用的分类是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即法律行为。违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无论哪种类别的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事实构成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有关整体,并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