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3. 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4. 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是习惯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有些法的分类仅在部分地区适用因而称为法的特殊分类。这包括以下几种:
1. 公法与私法
这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法系国家被普遍采用。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私法是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2.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主要的法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英国在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均为判例法。
3. 联邦法和州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对法所进行的独有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