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是一门基础课,它所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学学科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它既是学习法学的入门课,也是提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必修课,同时也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现就个人的认识,谈谈如何在律考中更有效地复习法理学,仅供参考。
全面理解教材
紧紧抓住律考教材,认真学习领会律考教材的内容,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非常抽象的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综合性、概括性,它所包含的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名词概念、法律范畴比较宽泛,因此,必须理解律考教材,善于对律考教材进行综合分类,做到纲举目张,融会贯通。
今年法理学律考教材共列11章,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1~4章。主要讲法的一般原理,这些原理包括法的概念、特征、本质、构成要素,法的价值,法的产生、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学习这一部分,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正确地理解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必要性和法存在的价值性。充分认识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以及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性。同时还要搞清楚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很多不同的特征,同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二部分:5~6章,主要讲立法的一般原理,这些原理包括: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立法原则和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和程序,通过立法活动所形成的法的渊源、所确立的法的体系和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进行的不同分类。学习这一部分,应注意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并以我国今年7月1日颁布生效的《立法法》为依据,加深理解立法活动的有关原理。立法必须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等基本原则。它从根本上讲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政治观点、道德观点、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国际上的斗争环境对立法活动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同时,还要搞清楚制定法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从纵向来讲,它具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种表现形式,它们有着不同的效力地位和相互关系;从横向来讲,由于它们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运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形成不同的法的部门,构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的体系。
第三部分:7~10章。主要讲法的贯彻实施的一般原理,这些原理包括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效力、法的解释、法的监督以及同法的贯彻实施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等多种法律范畴。学习这一部分一定要注意同学习部门法的有关问题结合起来,因为上述的基本原理,绝大部分都从部门法中总结出来,只要抓住这个特点,就能做到事半功倍。
第四部分:11章。主要讲法制与法治的一般原理。学习这一部分,应着重了解法制与法治的含义、基本要求和要实现的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制和法治两者可以通用,因为它们都是法的静态和法的报考的统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它们的基本要求。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法治更注重法的报考,它与“人治”根本对立,它特别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要建立起确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深入思考问题
在全面理解律考教材的基础上,深入思考问题更是律考复习中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所谓深入思考,就是要善于分析比较,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根据法理学教材的特点,进行分析思考,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其一,对法理学中每个重要的原理要着重分析,把握每个原理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在分析基本原理时,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要有历史发展的观点,不要片面看问题。例如,在认识法具有社会性的原理时,就应抓住以下几个要点:(1)社会性是法的基本属性;(2)法具有社会性,并不否认法具有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是指法适应社会关系需要而产生、发展,法作为社会规范,要规范全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具有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其二,对于相近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的法律范畴,进行逐项的反复的比较,通过比较,才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才能认识这些原理、原则、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因为在法理学考试中一些题目往往把容易混淆的概念、范畴、性质、特征、或某一问题涉及的范围、分类等等颠倒重复,故意制造一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命题。
加强识别记忆
识别记忆,又称识记,意在理解思考的基础上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记忆,这是应考的最终要求。识记并不等于死记硬背,而是要求在对问题进行系统整理、反复比较、归纳的基础上增强记忆。
任何一个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名词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法学语言也要求准确,精练。所以我们先要善于把书读薄,其含义是:通篇读书,去掉多余的话,留下实质性内容;其次,把它整理出来,做到心中有数;第三,准确地记住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