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其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能。
4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特点:(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其构成:(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47.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4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49.法产生的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5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占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52.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最早产生于欧洲,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它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53.在我国,法制的用法最早见于《礼记·月令》。
54.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55.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董必武最早提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11·3中全会《公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的有力保障。
56.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57.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58.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其中,“以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以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所要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