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实效。法的作用是法的多种功能整合起来影响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的表现,它主要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政治关系和调整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一)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调整政治关系即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敌对的阶级、势力和分子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根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成为服务与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反映经济规律,发展生产力。
二.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统治阶级在运用法确认和调整阶级关系,维护其政治和经济统治的同时,还必须运用法来管理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性质的善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会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这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必然会日益增多,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的性质
法的阶级性是指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保护哪个阶级的利益,为哪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服务的本质属性。法的社会性,则是指法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其实施对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利。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和社会性不是根本对立、绝对排斥的,而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辩证关系是: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社会性包含着阶级性,不存在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架空的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社会性的核心,阶级性寓于社会性之中,不存在离开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单纯的法的社会性。
四.法的维护阶级统治职能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关系
法的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也是并行不悖,不可偏废的。但就具体到某一部法而言,则有的明显地体现前一方面的作用,有的明显地体现后一方面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两种作用并存且互相交错的情况,或者前一方面的作用占主要地位,后一方面的作用占次要地位的情况。
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这两个方面的法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两者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其次,体现的意志和保护的利益不同。再次,实施的后果不同。最后,可借鉴的程度不同。
五.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法的作用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
(二)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三)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四)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
要全面、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就必须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轻视法的作用的"法律无用论";一是过分夸大法的作用的"法律万能论"。
在中国,不重视法的作用的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社会根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的同时,还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并得到宪法的确认,成为国家的奋斗目标,就是这种经验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