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我们自觉地创制和运用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的社会效应。 一、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区别
法的功能属于可能性的范畴,法的作用属于现实性的范畴。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不是并列的,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换言之,法的功能是法本身固有的,它不一定会转化为现实的作用,因为法的作用不仅取决于法的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功用,而且取决于法作用于社会的条件,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传统,包括法律文化、道德以及相关的设施等。具体说来,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区别主要有:
1.考察的根据不同。
2.作用的对象不同。
3.存在的性质不同。
4.作用的前提不同。
二.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的联系
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不仅有区别,而且具有紧密的联系。法的功能是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没有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就无从产生;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社会效应。如果不产生实际作用,法的功能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或"虚设"的东西,就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不能变成现实性。因此,我们只有将静态和报考相结合,认识和实践相结合,才能把握法的功能和作用,从而在现实中达到立法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