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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一、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历史特点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具有相同的条件和共同规律,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

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统的基础上创立的。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续和发展。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确立与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即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6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起来,在这一期间,以宪法、婚姻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相应得以确立。

从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在这一期间,一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缓慢,但仍有成效;而另一方面,以政策代替法律,轻视法律的倾向却是非常严重,以至到"文化大革命"这种倾向发展到极至,尚未完全成型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便受到了严重破坏,政策和领导人的意志取代了法律,整个国家的所有社会关系处于一种非法律调整的不稳定状态。

11届3中全会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新时期。经过20多年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国策已逐渐开始深入人心。可以肯定地说,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稳步走上正轨和成熟,充满着生机和希望。

二、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性质和法的性质是不可分离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因此,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就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当代中国的法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的法,同时它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其基本特征有: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第三,正义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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