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要全面理解法的创制这一概念,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活动的性质上说,法的创制是国家的活动,它与国家权力相联系,是国家权力的运用。
(二)从活动方式上说,法的创制是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三)从活动内容来说,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四)从法的形成的全过程来说,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二、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
法的创制就其活动内容来说,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但法的创制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法律规范,因此,以法律规范得以形成为标准,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即制定法律规范和认可法律规范。
制定法律规范,指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运用立法技术,为人们的社会活动创造出行为规范。这种被创造出来的规范,一般都表现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
认可法律规范,指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将社会中已存在的一些行为规范认可为法律规范。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实上赋予某种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即在法律适用活动中或国家的其他活动中,遵循社会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和惯例,使这些习惯和惯例在事实上进入了法律规范体系;二是在国家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全民公决(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