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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简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一些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 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除了标志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国家权利机关议事规则、授权法等宪法性法律规范。

二、 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复杂,因此不可能有一部完整的经济法的法典,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由许多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包括:

1、有关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定;

2、有关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规定;

3、有关工业企业管理的规定;

4、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定;

5、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规定。

三、 民商法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商法典作为民商法部门的标志性法典。我国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组成。

四、 行政法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或称行政法总则)和特别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则)之分。一般行政法指所有特别行政法都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行政法是关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五、刑法

刑法部门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在刑法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1979年7月1日颁布、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 诉讼法

诉讼法部门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部门主要由三大类诉讼法构成。这三大类诉讼法都各自有一部标志性法律,它们是: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试行199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诉讼法律规范。

七、 军事法法律部门

军事法法律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法律部门在我国法的体系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八、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总称。

九、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治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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