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其它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它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要以宪法为依据,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的关系;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范性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实施细则,这些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指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表现形式。
六、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与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相抵触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重新制定颁发的法律。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本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由于它对签约国有约束力,因而凡是我国政府签约的国际条约,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