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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适用──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是法的适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

2、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不得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3、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4、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指由我国法的本质决定的,司法工作在质量和效率方面所应达到的标准,它包括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等项内容,这些标准也是我国长期来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

正确,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合法,指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

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公正,指司法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在法律允许的酌处权范围内,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合理,这里讲的"理"是指办案时,在法定的酌处权内,应审时度势,考虑案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要求。

司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为保证司法机关有效地完成任务,司法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它是法的本质要求和法的调整规律在司法制度中的集中体现。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面几项:

(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含意是: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⑵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要正确贯彻这一原则,我们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第二,要处理好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间的领导监督关系。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性定量处理的出发点,而不能以主观想象、猜测、估计的状况作为处理案件的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指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一方面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定量的处理,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在办案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意是:⑴我国法律对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都平等地普遍地适用;⑵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司法提供平等的保障;⑶不允许任何公民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

(四) 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但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关门办案,而要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的是一切冤、假、错案一经发现,司法机关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立即纠正。如果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造成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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