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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与法学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学科,与其他学科具有广泛的联系。法学和哲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经济学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及其规律,管理国家必须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制定法律时,应根据经济学已经阐明的规律,并将其具体化、规范化、条文化。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政治学是以阶级、国家、政党、政权等政治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这些政治现象都与法律有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学与政治学具有十分广泛的联系。此外,法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也十分紧密。

法学与自然科学也有一定的联系。科学技术发展,一方面为法律提出了一些新的诸如试管婴儿、脑死亡、器官移植等问题;另一方面又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更加精确的方法和手段,促进了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四、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对法学研究范围进行划分而由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法学的系统整体。一国的法学体系是在总结本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

(一)国外关于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国外法学著作关于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观点并不一致。

例如,英国《牛津法律指南》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部分,并具体分为7个部门: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4、国际法;5、超国家法(如欧洲共同体法律);6、国内法;7、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其中1-3为理论法学;4-6属于应用科学;7本身并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有关法律问题有联系。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4大类:1、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2、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和国际私法;3、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4、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前苏联有的学者则把法学体系分为4类:1、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包括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2、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如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事法等;3、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4、辅助法律科学,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和法律化学等。

(二)我国法学的分类

我国的法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2、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等。

3、国内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等。 

4、外国法学。如美国刑法学、英国宪法学等。 

5、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刑法学等。 

6、边缘法学。包括犯罪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法治系统工程学和司法统计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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