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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和宗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一、宗教的概念、起源和发展

宗教是反映信奉并崇拜超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组织活动、宗教意识和观念,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歪曲的反映。

在人类历史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各种政权形式的出现,曾出现过不同的内容、不同形式的多种宗教。其中,传播最广、影响最大的宗教是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通常称为世界三大宗教。

二、法与宗教的关系

由于宗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所处的地位不同,故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也不相同。但宗教与法的关系基本上可分为以下两情况:

1、政教合一国家中的法和宗教

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主要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现在世界上也还有极少数政教合一的国家,象西亚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在这种国家中,法与宗教教义互相渗透,宗教教义也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是法的主要渊源。

2、政教分离国家中的法与宗教

资产阶级国家,大多在宪法中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仍很明显,某些宗教习俗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作为惯例被国家机关认可,纳入成文法或不成文文法体系。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与国家分离,法律不受宗教的支配和影响,宗教教规不被纳入法律体系,宗教立于法律之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对于改善和发展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们的法律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实践中必须划清它与封建迷信活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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