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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一、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指与社会主义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成果,如人们对法以及法的现象的看法,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解决争端的态度和主要方式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等等。它由法律心理、法律观点、法律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五个要素组成。

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文化

当代中国存在着多种法律文化,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二)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

(三)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

(四)来自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文化中,上述四种法律文化的地位是不同的。第一种法律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其余三种法律文化居于次要地位。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渗透在法律文化之中,法律文化又包含了法律意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相同;(2)两者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区别表现在:(1)从性质上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2)从属性上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身没有强制性,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则具有强制性。(3)从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仅仅是人们的法律思想模式,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不仅是人们的法律思想模式,而且还是人们的法律行为模式。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是相互制约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总是在一定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创制的。另一方面,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一旦形成又对法律意识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它可以引导人们形成符合现行法律的、新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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