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实施(即教科书中第二节与第三节的内容)
一、法的实施是指在实际生活中,法被实际实施的情况。即执法、司法、守法。
与法的实施相关的概念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强调的是法的目的。去年的司法考试中考到了法的实现的标准。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法的实施和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从人们对这两个词语的使用上来看,前者侧重于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2000年试卷一第45题)
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
C.习惯法
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答案:ABD。
解析: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其范围不仅包括遵守制定法、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遵守生效的判决书、裁判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本题中,A和B两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D项是地方性法规,都属于法的遵守的范围。法的遵守的范围与一个国家的法的渊源密切相关,C项习惯法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因此不是我国法的遵守的范围。
例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2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2000年试卷一第5题)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答案:B。
解析:守法,也称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遵守与法的适用、执行、解释等概念的首要区别,是后三者需要特定的主体、即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专门机构、专家学者,而法的适用、执行和有权解释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法的遵守缺乏直接的法律效力。本题中黄某以公民身份做出举报行为,其行为不发生处罚叶某的法律效力,是依照法律行使公民监督检举权利的活动,属于法的遵守。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法律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我们大体上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考察法的实现的情况: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例1: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
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
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
【答 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