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
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 | ||||||
法的起源 | 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 | ||||||
法的概念 |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 ||||||
法的本质 |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 | ||||||
法的要素 | 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 | ||||||
法律规范 |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 | ||||||
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2、社会作用 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阶级统治的工具 | ||||||
法的历史类型 |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法的继承 (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继承的内容: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移植 (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 ||||||
法的渊源 |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1、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2、中国法的渊源的补充——政策、习惯、判例。 | ||||||
法系 |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 ||||||
法的体系 |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现行的部门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 | ||||||
法的分类 |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 ||||||
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法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 ||||||
法律事实 | 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和事件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 ||||||
立法 |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 | ||||||
法的执行 | 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 ||||||
法的适用 |
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讼诉权利。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的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取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 ||||||
法的遵守 | 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 ||||||
法的监督 |
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和各种法制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 ||||||
法律责任 | 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的后果。 | ||||||
法的解释 |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含义和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法律推理 |
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法律推理的类型(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3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 ||||||
法的传统 | 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 ||||||
法律文化 | |||||||
法律意识 | 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