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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二).法与人权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原。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制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以强调尊重人、关怀人为内容的人权,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不仅作为一种概念,而且是作为一种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而存在。它像一把尺子,标出了人类生活的文明程度及未来应当达到的文明指标。没有人权,就不会有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因此,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的着眼点是人。如果法律自身不体现一定的道德要求,不体现一定的人权精神,不考虑人的最基本的价值需求(生命、自由、荣誉、幸福),根本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义内容,那么它不仅是违反人性和道德的纯粹的暴力工具,而且甚至会变成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所以,法制状态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法、实在法数量的多少,法律是否完备,而主要看它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基础,是否为人们基于理解和信任而自觉遵守。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1)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2)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3)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 
人权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权的实现也不完全取决于法律的保障,它还需要具备社会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然而,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和最重要的手段。这是因为:第一,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通过法律规范,人拥有哪些人权,怎样行使这些人权,就明确具体化了。第二,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人权法律化以后,就获得了国家权力的保护。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三种形式:首先,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权的一般原则或将个人的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的人权在宪法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另一类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其次,基本的实体法部门将人权转化为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再次,各种程序法规定了人权行使的方法以及在人权受到阻碍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和程序,国家负有排除该类人权实现障碍和向其提供条件的义务。人权的立法保护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权利宣告,宣告权利的直接作用是为国家权力设定运行界限,当宣告某项权利是人权时,同时也就宣告了该领域内国家权力禁止介入。 
人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护。司法权的社会功能即是恢复正义与秩序。当人权遇到侵害需要救助和补偿时,司法权是完成这一使命的当然权力。司法的价值,首要的是对人权的守护,传统的对人权的保障的最重要的方式即是司法保护。这种保护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外,司法机关自身也对人权的实现行使特定的保障职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审查普通法律是否与宪法规定的人权(基本权利)的内容相一致,纠正普通法律对人权的侵犯。 
人权的个人保护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人权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当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的救济来恢复自己的权利。这种保护是一种人权主体对权利侵害的抵抗制度。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逐渐转为宪法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此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人权保障的新机制。人权制度在1945年以后,除了主体制度变化外,标准、内容及保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人权标准上,由四部规范构成的世界人权宪章已成为世界各国共用的标准。联合国已制定80余部人权规范;在内容上,20世纪60年代以来产生了大量人权新概念及确立了诸如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资源权等新的人权类型;在保障方式上,由过去的单一国内法保护转为国内法、国际法双重保护。人权法已是国际法新的分支,国际社会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外,地区间也有专门的人权法院或政府的与非政府的人权保护组织,人权保护的国际间对话与合作已取代了旧时的指责与对抗,这一保障方式使人权受到世界更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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