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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考重难点汇编—《法理学》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3日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
  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
  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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