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 | |
调整性法律规范 |
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
保护性法律规范 |
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 | |
绝对确定的规范 |
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相对确定的规范 |
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 |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 | |
强行性规范 |
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
任意性规范 |
2、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