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 |
一般法律关系 |
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其特点在于:此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具体法律关系 |
2、具体法律关系是特点在于,此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进行划分)。 | |
绝对法律关系 |
1、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它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是所有权关系。 |
相对法律关系 |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它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债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具有满足此项请求的义务。 |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进行划分)。 | |
调整性法律关系 |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
保护性法律关系 |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就是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 |
四、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进行划分)。 | |
平权型法律关系 |
1、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
隶属型法律关系 |
2、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是隶属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