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五节)
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1、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第一,粗细恰当。第二,多寡合适。第三,主题定类。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2、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1、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社会法是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的主张,认为调整公共利益、混合利益的法为社会法,即有国家利益,也有私人、私人组织利益成分。
2、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学。(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专题六:法的效力(第六节)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为,必须服从。
2、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对事的效力。
3、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普遍适用;特别法指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领域;并不对所有中国人有效;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受中国法保护,并负有遵守义务,与国外法律发生冲突时,本着及维护本国主权,有尊重他国主权的精神,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协商解决。如:刑法第10条和民法第143条。
(2)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法对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注意:领土延伸的本国使馆、在外船舶和飞机。刑法第6条第二款。
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注意:1、从旧兼从新原则。刑法第12条。
2、著作权法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