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法的要素(第三节)
一、法律规则: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有的规则属于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如教育权。②确认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③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授权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不同::1、前者针对公民、自然人;后者针对国家机关 2、前者有是否行为的选择性;后者没有。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具体指在一定范围适用)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
1、含义。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种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程序原则和实体原则。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在内容上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的,而法律原则往往不很明确。②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更大。③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④在作用上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
1、含义
2、分类
3、相互关系
四、法律概念。
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存在于所有的法律之中,但是法律概念并不是独立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而存在的,往往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内容的表现形式。
专题四:法的渊源与分类(第四节)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2、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3、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为了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三种,前两种是基本方法:(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2)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3)法律清理。
五、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