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数字,今年法理学主观题考了15题23分,其中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4分,客观题考了45分,其中一道简答分析20分,一道论述(该论述题为选作)25分,总计68分。应当承认,比起司考之初法理学20分左右的分值,经过前两年的量变,2007年司考已经使法理学成为民诉、刑诉、行政法这样的中坚板块。在2007年9月15日8点30分之前,没有人能准确预测到这一变化,司法部看似又给我们演示了一把风花雪月的六脉神剑,但是回溯近几年的历史,这次的调整仍有路标可寻:2005年考了一道判例法的论述,2006年考了一道选作的论述,分值都是35分,已经暗示了一条分值上升的趋势线,今年最令人吃惊的恐怕还是出了一道20分的简答分析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司考的传统风格迥异,令人刮目相看。
对于这一趋势,我们应当进行深入地理解,站在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少犯错多受益。事实可能纠缠不清,但我们的头脑绝对要深思熟虑。所有的沉思都是有价值的,而所有的沉思都应当聚焦于事实。下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结合今年的试题对此进行一次深入的梳理。
一、宏观规律
从宏观上看,除了刚才讲到的分值上涨这一大势外,我将今年法理学的考察规律归纳为“主观、新颖、复现”六个字。
“主观”:法理学主观题单位分值高,因此,掌握主观题的答题技巧,特别是论述题的答题技巧就是重中之重。
然后就是论述题了,今年的题目是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这种题目可以有多个角度,与其说是考察知识,不如说是考察逻辑思维和写作技巧,考察你讲故事的能力。对于论述题的应试技巧,我曾经总结过,那就是“内容先于形式,形式重于内容”,先确定切题的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从各种角度对论点进行支撑;其次掌握组织文字的技巧,指如何拟题、如何布局等等,简而言之就是 “起承转合”四个字。对这道题目我们可以从法律传统和法律现代化的关系入手立论,从传统和现代化的冲突和传承两个方面展开,最后以简短有力的评价结尾。
“新颖”:每年法理学都会考察大纲新增内容,这也是司考的整体规律,上文也有提到。今年法理学客观题考的15题中,就有8题与新增考点相关,如单选第2题,第3题和不定项第91题考了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单选第7题考了 “法的可诉性”,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考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多选第56题考了“法的发展的特点”,多选第51题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道主观题,一道考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考的是“法律的发展或法律传统与法的现代化的关系”,全在新增考点之中。由此看来,法理学每年新增的考点里面大有油水可捞,实为拿分之终南捷径,明年法理主观题是否还集中于新增考点之中,也有高度的盖然性。
对于此类新增考点,应当说拿分的难度并不大——记住就可以了,几乎没什么深度,法理学毕竟不如民法刑法那么云山雾罩。以单选第2题为例,该题题目是: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只要你知道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该条文是法律原则,答案已经昭然若揭,是典型的白痴都会做的送分题。
“复现”:指的是历年真题考点在今年试题中的复现,再次验证了“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考点重者恒重”的硬道理。例如今年很多考生都对试卷一第一题提出了异议,这道题通过对马克思的一句话的理解考了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一考点在2002年试卷一第81题、2004年试卷一第1题已经考过两次。试卷一第52题考了法与道德关系,这在2002年试卷一第4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第82题、2006年试卷一第54题已经反复考过5次!毫无疑问,掌握住新颖的点、再掌握住考过的点,法理学的分值十之八九已入囊中。
二、微观解构下面再从微观方面谈一下做法理题目的技巧:
1、选项对比:根据发问角度,对各个选项进行对比,此法适用于选项之间具有关联性可比性的题目,对于单选题特别有效。具体来说,先确定一个选择项为参照项,以其他选项与之进行比较,如上文举过的2007年第一题,简单对比选项就能确定答案,细心的朋友会发现ACD三项都肯定了该条文是法律规则,只有B选项认为它是法律原则, B选项的正确性勿庸置疑、不可动摇、顺理成章。
2、注意绝对化的说法:由于法理学面对的是遍在的纷繁复杂的对象,其结论往往具有相对性和两面性,那些绝对化的说法,如“都是”、“不可能”、“全部”、“任何”、“只要”、“最”、“更”,在法理学题目中往往是题眼。如今年单选第3题: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