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可划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作为人的行为规范这个特征的角度,着眼于达到的秩序。
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着眼于法律所要达到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效果。
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规范作用(法的功能):
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 、强制五个方面的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对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①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分为:
A、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行为模式)
B、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构成要素)
C、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权限幅度)
②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A、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B、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评 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它是一种他律作用。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
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它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两种情况。
(4)教育作用。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即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5)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三、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
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
(1)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
(2)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所致的局限性。
(2)人的因素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
(3)法受自身特点和条件的制约。
①法是人创制的,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并不等于客观规律,这使得法总是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
②法是概括性的规范,这使得法不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
③法是一般性的规范,这要求同等情况下同等适用,这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④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⑤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⑥法律依靠证据。
(4)法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其它因素。
3、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五、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区别 http://ks.examda.com
记忆口诀:“对、前、方、基、层”
1、作用的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2、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
被运用、被实施。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报考中发生的。
3、存在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哪一类型的法都具
规范作用,而法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考察的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5、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