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法理学

08年司法考试法学考点之法的价值冲突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5日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考试大编辑整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