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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法理学热点之执业律师的义务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8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3.必须依法纳税。

  4.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8.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9.利益冲突禁止的规定。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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