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2.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二、法与政策
(一)联系 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执政党的政策尤其重要。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但在政党法制化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需以法界定。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三、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关系密切。一方面法需要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另一方面需要国家保障其实现。法对国家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国家需要法来宣布其是合法的,国家需要法来建立秩序,国家的职能也需要法来帮助其实现,国家的巩固同样离不开法。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当然,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其限度的。因为:
(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故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于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法治与民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又是民主的保证。
四、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1、中共十六大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2、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党要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简单的行政领导,而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的主张只有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