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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授课讲义:法与人权〔自然法学派〕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6日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人所应当具有的起码的生存条件。人权首先属于一种应然的权利。国家政权把人权里面基本的要素用法定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法律权利即公民权。
  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1)人权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
  (2)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统一的。
  ○1个体人权,即自然人亦即世界上所有人的人权;
  ○2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如民族种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人犯和罪犯权利等)和国际人权,后者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
  (3)一般说来,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因此,必须把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统一起来,国家和国际社会对这两类人权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
  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1)既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也是后天所不断增进的权利;
  (2)不仅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3)人权的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这对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各民族和国家都具有相似性。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人权不仅与神权、王权相对立,而且,人权的平等要求的锋芒所向,必然是种种特权。
  4、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二)人权的层次
  1、应有权利
  (1)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了这些权利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
  (2)一般认为,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人对人权的要求是共同的,而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的要求又是不同的。因此,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2、法律权利
  (1)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2)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由人权所派生的,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相对于公民权,人权更根本、更稳定、更深层。
  3、实有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1)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2)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1)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
  (2)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3)影响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的因素:
  ○1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2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三、人权的法律保护
  1、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2、“二战”以后,人权保护形成了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门;
  3、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业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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