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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精选常考考点:法的价值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4月23日
  考点1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现象,即一定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表达的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思想或观念等;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以客体为取向的,目的是要达到对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客观化的认识,所关心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因此,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取向、中立性、主要功能、判定真假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利益等。
  (一)秩序。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由于满足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二)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自由,同时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合理束缚。
  (三)正义。法律的正义将正义解释为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指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一条一般规则的根据,不考虑法的内容——其内容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用。
  (四)效率。在当代,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价值日益显得重要。因为,在法律全面渗透的情况下,资源使用和配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这使得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用的效益。
  (五)利益。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因而法律价值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处理法的价值冲突,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在价值位阶原则上,一般地讲,基本价值优于其他价值,如基本价值中,自由最先,正义次之,秩序再后。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从比例原则来看,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例解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答案及解析]ACD。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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