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权的主体:人的个体和群体,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和国际人权。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2.人权的客体: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3.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
4.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其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人权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只有在经法律确认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三)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话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救济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 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有以下优势:
①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
②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具体关系表现为:
①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
②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但是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以下因素:①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状况;②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四)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首先,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方式有: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
其次,自“二战”以后,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体系,这个体系大致包括四类:人权宪章类;防止和发对种族歧视类;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类;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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