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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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 |
事实判断 |
判断的取向 |
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 | 事实判断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 |
判断的维度 |
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 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
判断的方法 |
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是一种应然性的判断 | 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
判断的真伪 |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 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
(三)法的价值分类
1.自由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
2.秩序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理由:
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也要以秩序为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准则才是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这两个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依法治国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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