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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辅导之法理学笔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13日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
  (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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