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社会一般关系:法之理,在法外。
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国法基础在社会,通过利益调确维,不是最佳其他配。
法与和谐社会:建制法治新机制,民主法制构和谐,公平正义充活力,诚信友爱安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处。
法与经济:法由经济来决定,表明记载并服从,内外环境都维护,宏观微观序走向。
法与科技:科技进步影响法,司法思念方法论,法对科技有作用,管理抑防和促进。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互作用,政体功能调运行,法律政策不相同,法律国规程强性,政党纪律范围广。
法与国家:法与国权互支撑,近现法治在控权,民主政治是基础,社会法治保体现。
法与道德:自然法学法道联,恶法非法有表现。分析实证否定联,恶法亦法是观点。近代法律德最低,法与道德如下区,建构确定一元性,共通外在强诉程。
法与宗教:宗影立司守自觉,法保宗教自信仰。
法与人权:人权民法之基础,应有法定到实权。人权善法之标准,法是人权之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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