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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司考命题考点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23日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2010年有关民事诉讼法通过的司法解释寥寥无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角度来看,最有可考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一、司考重点法条 
  本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条文共计35条,需要重点掌握的法条有:第17条、18条、19条、20条、23条、24条、25条、26条、28条、29条、30条、31条、32条、33条,其他的条文一般阅读即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命题点: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群众自己启动人民调解,另一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命题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重点掌握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命题点: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命题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新法的司考命题考查方式 
  从该法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来看,不会占较大的分值,难度也不会太高,考生不必花费过大精力,掌握以上内容即可。本部分内容主要会以选择题、论述题的形式命题。以选择题的形式命题考查分值应在1-2分之间,重点会集中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知识点考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也很可能以论述题命题,考生如果对人民调解的重点内容了解,这类题也会迎刃而解。 
  三、实战练习 
  1.选择题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2.简答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规定,结合所给材料及提问简要分析、回答问题。】 
  材料1: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在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剧地就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基本特点是:“巡回审理、调解为主、调查研究、事实求是”。1991年以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材料2:2010年3月,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确保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 
  材料3:某省A市两级法院作为试点,坚决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据统计,该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通过调解,实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上访的“三无”目标,实现了以调解保稳定、促和谐的社会效果。 
  问题:请结合我国法院调解的立法和实践,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识。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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