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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起源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1月5日

  一、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了自然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了法。萨维尼等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

  1.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 敎育 网

  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关系

  1.共同点:

  ①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

  ②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

  ③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④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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