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力;
(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而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又构成违约责任。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1)一般规则: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
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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